科学研究
科研政策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1、实施日期

《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2015年(含)以后批准资助的所有项目。

3、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4、资助方式

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5、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6、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均无比例限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7、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和由依托单位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奖励。间接费用实行超额累退比例法,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20%、13%、10%)核定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8、劳务费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至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

9、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

预算调整情况在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10、结余资金管理

结题项目结余资金一般2年内留用,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剩余的退回。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立即退回。

11、终止撤销项目退款

因故终止的项目,其结余资金退回;因故撤销的项目,其已拨付的资金全部退回。

12、合作研究

要向合作单位转拨资金的,应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作出说明。资金转拨以预算和合作协议为依据。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资金预算、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13、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使用 “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痕迹”管理,严禁“五不得”行为。

14、监督检查

要求建立绩效管理制度、信誉承诺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年度收支报告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成本补偿式项目要进行中期财务检查和财务验收。

咨询电话:国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010-6232676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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